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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业绩说明会将密集召开 上市公司切莫“走过场”
    发布日期:2024-03-08 06:53    点击次数:99

      每经评论员 吴泽鹏

      2月已接近尾声,又到了A股的年报披露季。紧随而来,各大上市公司将召开业绩说明会、年度股东大会。

      按理说,这是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重要途径,也是向资本市场自我推介的良好契机,上市公司应当重视。然而,以笔者多年来的参会情况看,不少上市公司在业绩说明会上,存在“走过场”“重形式”的现象。至于年度股东大会,部分上市公司甚至设置了繁琐复杂的限制条件。

      以威尔泰(002058)为例,据媒体报道,该公司2022年的业绩说明会就被质疑敷衍,“问了等于没问”。笔者在全景网也查询发现,有投资者直接提问“公司很多年的年报中都提及夯实主业、寻找新的业务发展方向。实际情况是主业很多年也没夯实,新业务也没有……什么时机考虑这些新业务的发展”,对于包括该问题在内的多条提问,公司的回复均是“公司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”。

      实际上,业绩说明会“走过场”的问题普遍存在,股吧、互动平台上,类似吐槽不少。证券日报此前曾统计十余天内的200场线上业绩说明会情况,发现质量参差不齐,有投资者吐槽部分公司搞“形式主义”,让投资者觉得“敷衍”。

      对于股东大会的限制更是常见。笔者查询不少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发现,包括苏大维格(300331)、吉峰科技(300022)、赢合科技(300457)在内的企业,均在通知公告中明确表示“本次会议不接受电话登记及会议当天现场登记”。但依据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(2022年修订)》,只要是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,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,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。

      另外,深圳证监局官网也曾转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《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汇编》中一篇《未事先做参会登记的股东也能出席股东大会并投票》的内容。其中提及,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,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,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;此外,实践中,为方便会议组织,上市公司往往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设置一个现场参会登记环节。这一登记并非召开股东大会的法定环节。只要是股东登记日在册的股东,不进行现场参会登记,也不妨碍该股东及其代理人现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。

      总而言之,发布年报只是与投资者交流的第一步,后续的业绩说明会、年度股东大会,让财务数据、经营信息得以从“纸面”更加生动地呈现出来,也是公司董监高等形象集中展现的好时机,上市公司应该利用好这些契机,在信披规则限定的范围内,传递管理层主张,回答投资者的困惑,与投资者有更好互动,赢得股东支持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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